川人发[1992]11号
第一条 为充要发挥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辞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辞职,是指辞去现单位工作,包括保留或不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两类。
第四条 辞职应当遵循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在地域、所有制、部门、行业、单位的分布结构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利于发挥其专长和流向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同时不具有第六、七条所列情况的,所单位应同意辞职:
(一)从较大城市到较小城市或从城市到农村工作的;
(二)从较发达地区到一般或贫困、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国家机关到同一地区非国家机关,或从较大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到同一地区一般或较小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民办科研实体,社会公益事业等单位工作的;
(四)从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富余的部门、系统、行业、单位到同一地区较薄弱而又急需加强的部门、系统、行业、单位工作的;
(五)用非所学、用非所长,所单位不予调整或近期确实难以调整,且流向合理的;
(六)经县以上各级政府主考机关考核录用为机关工作人员,原单位不同意调出的。
第六条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符合第五条所列情形,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辞职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一)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或订有符合国家有关服务规定的书面协议,其合同或协议期限未满的;
(二)属行政监督、经济调节行政机关主要业务骨干的;
(三)专以上毕业生见习(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后不满三年的;
(四)在贫困、边远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五)辞职后自费出国留学、出国从事劳务、出国定居、在省内从事个体经营或省外工作的;
(六)从事野外、高空、井下、高温、水上等特殊工种或行业的;
(七)从事农、林、牧、水利第一线或中小学(含中等师范学校,下同)教学工作的;
(八)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七条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辞职:
(一)辞职后可以泄露国家机密的;
(二)受到组织审查尚未结案,或受留用察看处分,正处于察看期间的;
(三)中专以上毕业生工作后尚未转正定级的;
(四)担任市(含地、州,下同)以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主要骨干,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五)支援贫困地区、边远或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期限未满的。
第八条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辞职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报当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况,其所在单位超过一个月不转报或审批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要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请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条 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的,培训费按合同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未订合同的,单位可收取培训费,其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减少25%的比例计算。应收的培训费,可由辞职者支付或由新接收单位与辞职者共同支付。新单位所支付的资金,在本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
第十一条 辞职按下列是程序办理:
(一)申请辞职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写明辞职的流向、理由;
(二)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同意辞职的,发给《辞职申请表》;
(三)所在单位在接到辞职者已填好交回的《辞职申请表》后,十五日之内进行审批或转报;
(四)属转报审批的,审批机关在接到转报函件及《辞职申请表》后,十五日内审批;
(五)对审批同意其辞职的,应通知所在单位告知其移交工作,结清帐务,归还科研资料及其他公共财产,办理有关手续;
(六)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履行本条第五项规定后,凭所在单位证明向当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领取《辞职证书》。
第十二条 政府人事部门凭单位证明和审批备案材料等,对其辞职人员签发《辞职证书》。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流向及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辞职人员,由政府人事部门办理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手续,将《辞职人员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对其它流向的,不再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被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辞职人员自其辞职之日起一年内未被符合其《辞职证书》规定的地域、部门、单位接收的(不含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辞去现单位工作,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政府人事部门应协助推荐联系工作;新单位按其《辞职证书》规定的地域、所有制、部门、单位接收时,不需新增人员指标,由接收单位向签发《辞职证书》或保留其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出具《辞职人员接收函》,政府人事部门凭《辞职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辞职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等。被接收后的工龄与辞职前的工龄合并计算;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回国工作的,其工龄按辞职前的工龄、出国规定的学习时间和回国被新单位接收后的工龄计算。被接收扣的工资待遇,按新单位同类人员同等条件的工资重新确定;属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接收的,由人事部门办理增加工资基金手续;被全民所有制企业接收的,由劳动部门办理劳动工资计划。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辞去现单位工作,未保留全民所的制干部身份的,人事部门不负责联系工作单位。新单位录、聘用时,须有新增招工、招干指标。其工龄按第十五条规定领取了辞职补助费的,只计算新录、聘用后的工龄;未领取补助费的,其辞职前和被新单位录、聘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其被录、聘用后的工资待遇,属未领辞职补助费的,由新单位按同类人员同等条件重新确定;属已领辞职补助费的,由新单位按新招职工有关工资待遇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辞去现单位工作,未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可按和第十四条规定自行决定是否领取辞职补助费。决定领取辞职补助费的,由原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其本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基本工资;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自行失效的,不补发辞职补助费。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支付的辞职补助费,在预算外资金中列支;全民所有制企业支付的辞职补助费,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管理人辞职后可保留本人原所在地城镇户口。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辞职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凭其《辞职证书》优先审批。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辞职后的档案管理:辞职时,由原单位转交签发《辞职证书》的政府人事部门管理;辞职后到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的,转交新单位管理;辞职后到无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的,仍由原存档的政府人事部门或转交新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管理;辞职后自费出国的,仍由原签发《辞职证书》或存档的政府人事部门管理。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管理人中未经批准辞职的,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原所在单位应批评教育;对符合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要以辞的,应通知一个月内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应通知一个月内返回。逾期不补办辞职手续或拒不返回,属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属企业职工的,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予以除名。对这部分人员,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在录、聘用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与原单位发生辞职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单位所在地的政府人事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其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合理流动,不得影响其正常的提职、晋级、职称评定和合理使用,对违反规定的,政府人事部门可按规定直接处理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辞职证书》、《辞职申请表》、《辞职人员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证明书》等,由省人事厅印制。
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干部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辞职,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聘用制干部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辞职,按聘用合同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组织实施,在实行中的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上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