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08 浏览:次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局、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总工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17〕20号),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05号),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决定对全市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高温津贴标准在2012年确定的每人每天10元—12元的基础上,相应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18元。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指成都市气象局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和发放办法。
三、用人单位在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工资总额管理。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其他侵害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成人社发〔2012〕41号)同时废止。